292015Dic

中国企业西班牙投资实例操作盘点及法律经验

2015年前3季度根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继续呈现较快发展。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73亿美元,同比增长16.5%;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376亿美元,同比增长26.5%,完成营业额1008亿美元,同比增长9.2%,近八成企业能维持海外投资的持平和盈利。

西班牙中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季奕鸿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分析了在其十六年执业过程中看到的中方企业在¨走出来¨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季律师认为,目前就海外投资而言,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中国投资方海外操作经验不足是很大一方面,这个主要体现在商业经营的文化不够成熟,包括境外项目运作经验、投资理念、策略和方式等。

例如,在法律问题上,有些投资者会出于降低成本考虑,先期对项目和当地具体情况未做全面的了解,签署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才寻求法律援助,这样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就比较困难。

另一方面,有些投资方在决策时,按照以往在国内的经验,过多的投入精力与当地政府建立关系和单纯相信合同书面表述。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些合同表述与当地相关法律不符,成为无效条款,其效力就很难保证。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政治变动比较频繁,与政府或政党人员的关系,又是因为选举换届等因素而不可靠,甚至有时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此外,就是海外投资先期行政审批。在投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的前提下,最终形成的投资方案可能与最初的计划有很大变动,又需要重新审批,有时候会错过投资时机。以企业并购为例,目前在欧洲的一些企业开放并购是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或者遭遇债务纠纷,其企业本身的远景看好,这种情况下就是“解燃眉之急”,投资窗口稍纵即逝。

针对这些问题,季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建议:

1,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应持谨慎的态度,最好从自身相对了解的行业或企业入手,不要盲目试水陌生领域。在投资前,应详细调查了解当地的政治法律环境,具体研究每个地区的地方政策和可变因素。例如在西班牙,除中央政府的各项法规之外,各自治区还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规定。

2,在投资中应当要求律师提前介入,对投资行为的前期谈判、签署合同、监督执行等各环节进行法律覆盖,先期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问题,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的效果要好得多。

案例: 某浙江企业来西班牙投资时双方所谓的合作协议已经私下签订完毕,中方负责人对合作信心满满 – “我们是合作了快十年的老朋友, 没问题的”。后经过了解,发现中方只是对西班牙企业的产品和销售情况比较了解,但是对其企业的财务和债务状况一无所知。在律师的多方调解下,西班牙企业最终同意合作协议暂停执行,由律师介入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报告收集到的可靠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该西班牙企业因销售下滑,在西班牙银行和政府公共机构等有共计五百六十多万欧元的欠款和债务,并且已经进入相关部门的强制执行阶段。在三个月之内,协议中本来用于出售给中方的估价为八百九十万欧元的厂房、模具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将被依法拍卖。因此律师认为,西班牙方未来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极大,建议立即中止合作。

收购方企业先期以较少的投资对被收购企业进行专业地调查,为日后企业避免了近千万欧元的损失。再者由合作双方私下签字盖章的合作协议,不管是否在双方的当事国进行了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中方企业不能抱着私下里随便签订的合作协议不算数,以后公证书可以推翻再来的侥幸心理,在先期谈判前就应该按法律办事,将双方合作引上正轨。

3,不要片面相信合作方或投资对象提供的资料,应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包括资产尽职调查等相关审核,以保证切实了解到相关法人是否有其他司法纠纷或债务问题。

案例: 江苏某民营企业欲在西班牙成立合资公司,根据合同,西班牙某配件生产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三百七十五万欧元,中方现金出资三百八十万欧元共同在西成立新企业,中方对新企业进行控股。律师在签约前对西班牙方进行的常规尽职调查中发现,该企业进行出资的无形资产的一大部分由其多年的老客户群构成。实际上在多年经济危机的洗刷下,对方一些所谓的老客户已经破产,或者濒临破产订单量大大缩水。因此该企业的一大部分无形资产已不具备转移入股到合资的新企业的条件。

经过对该企业无形资产的重新估价最终确定其出资额度为二百四十五万欧元,如此以来,中方的出资额度一举下降到了二百五十万欧元。另外律师还追查到,该西班牙企业的法人代表因投资房地产失败,自身举债近百万欧元,已被对方起诉。因此律师以西班牙行政法规定:个人的债务责任也可波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的相关规定坚决地否定了中方原计划继续聘请该西班牙人担任新合资企业法人代表的提议,避免了新企业未来因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4,应当进一步推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行政审批简化为行政通知,以使企业在海外投资中能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商业效率,更好地把握时机。

案例:某中方企业数年前在西班牙成立中西合资太阳能公司,占有该公司35%的股份。现该太阳能公司发展良好,该中方企业在国内资金也充足,因此决定对该合资公司追加投资一百三十万欧元以获得公司51%的股份来对公司进行控股。该中方企业向所在省份的发改委提出了要向海外追加投资一百三十万欧元的申请,审批手续需要三至六个月完成。在发改委对该中方企业申请的审批过程中,一家得到消息的捷克企业迅速出击,一举出资收购该太阳能公司的全部剩余股份,导致中方企业计划破产。在该过程中,因为捷克企业注资的行为无需得到当地政府的任何批文,而中方企业却奈何发改委批文没有下发,有钱难出国门,只能为他人做嫁衣。

西班牙中国律师事务所